丽水市台州商会章程
2013年9月24日,丽水市台州商会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《丽水市台州商会章程》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:丽水市台州商会(Ta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,Lishui City)。
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:丽水市台州商会由在丽水市范围内从事经商、创办企业的台州籍人士,自愿组成的联合性、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: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为根本准则,严格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相关政策,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,自觉接受丽水、台州市政府的宏观指导,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,为会员为社会服务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密切加强与两地政府的联系,充分调动和发挥在丽水从事经营活动的台州籍工商业者优势,促进经济与台州的接轨,拓展产业,扩大经营,促进商品资金、技术和经营的交流与合作。为丽水和台州经济的繁荣,社会进步做贡献。
第四条 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丽水市工商联,登记管理机关是丽水市民政局,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是:丽水市莲都区丽南花苑1幢1号(丽水市永利商务大酒店)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
(一)宣传党的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,加强学习,提高会员的基本素质,塑造企业形象,提升企业影响力;
(二)协调内外关系,沟通会员与两地政府联系,发挥台商为丽水经济接轨台州的桥梁纽带作用;
(三)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经常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本会的意见建设。就会员关心的问题进行调研,为两地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,当好参谋;
(四)为会员协调关系,疏通渠道,解决困难,促进会员与工商团体的联系合作,提高会员企业和工商户的经营能力;
(五)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,贸易投资机会,法律政策咨询,银商合作,资本融通和人才技术管理服务。开展各类培训,促进会员企业加快发展;
(六)组织会员开展各种活动,促进会员间交流合作,增进乡情提高商会团队凝聚力;
(七)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的有关经营行业管理事宜,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、协调关系,解决矛盾;
(八)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创办并受理服务经济实体,创办商会刊物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,履行会员义务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商户,均可成为本商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商会的章程;
(二)凡在丽水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代表(或负责人)的台州籍人士的工商企业和经营户,有加入本商会意愿;
(三)在企业发展和经营中具有一定影响,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;
(四)能主动热心为本会奉献,自愿交纳会费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办理入会手续,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。经通知一年之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,有特殊原因除外。
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和会员如出现违反本章程规定,给本会造成严重后果的,经会长常务会议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
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与义务
(一)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1、本商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、参加本商会的活动;
3、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利;
4、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5、享有本商会编辑的报刊、信息等资料;
6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的权利。
(二)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1、遵守本商会章程,执行本商会的决议;
2、维护本商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;
3、完成本会商布置的任务;
4、向本会如商实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刊物投稿;
5、发展本商会会员;
6、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;
7、向本商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8、应尽商会委托的合理义务。
第十三条 理事权利与义务
(一)理事享有下列权利:
1、参加理事会议;
2、参与决策本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拆销;
3、参与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;
4、享有会员享有的权利。
(二)理事履行下列义务:
1、执行理事会的决定;
2、履行会员履行的其它义务。
第十四条 副会长权利与义务
(一)副会长享有下列权利:
1、参与理事会;
2、参选分支机构负责人;
3、免费下载本会网络项目库信息;
4、推荐企业纳入台州市委、市政府及丽水市领导调研的重点对象;
5、享有理事享有的其它权利。
(二)副会长履行下列义务:
1、执行理事会的决议;
2、履行理事会履行的其它义务。
第十五条 常务副会长权利与义务
(一)常务副会长享有下列权利:
1、参加会长议事会议、会长常务会议及主持理事会议;
2、组织并参与本会经贸、投资等洽商会,组团或随团出访考察;
3、根据需要参与台州市委、市政府及丽水市领导的接待、交流等活动;
4、参与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;
5、参与决定相关分支机构的领导人选,参与会长人选的竞争;
6、享有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。
(二)常务副会长履行下列义务:
1、执行会长议事会议决定,督导落实理事会所作出的决定;
2、定期提出商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;
3、帮助本会及会员解决问题和困难;
4、履行副会长的其它义务。
第十六条 会长权利与义务
(一)会长享有下列权利:
1、全面负责本会的工作,对本会工作讨论议题结论作出决策;
2、召集并主持本会各类会议和活动;
3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4、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管理;
5、有秘书长的提名权;
6、享有常务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。
(二)会长履行下列义务:
1、组织制定并实施商会工作计划;
2、组织开展商会的各项活动;
3、协调商会内外关系;
4、履行常务副会长履行的其它义务。
第五章 组织机构
第十七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。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二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三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选举产生理事会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通过荣誉会长、名誉会长名单;
(七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,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会长常务会议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如遇情况特殊,可以提前或者延迟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
(一)执行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(二)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,向会员大会(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三)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、变更和撤销;
(四)筹备召开下届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(五)选举、增补或罢免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;
(六)讨论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;
(七)决定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;
(八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的提议;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会长常务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,不定期召开会议。
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会议须有2/3以上常务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会长常务会议可邀请名誉会长参加,一般每三个月召开一次,在特殊情况下,也可采用现代通讯形式。
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,本商会会长常务会议,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及有关人员组成,在理事会闭幕期间代理行使职权,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;为了体现商会决策层工作的务实、高效,特设会长议事会议,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及特别邀请的其他人员出席。
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表现好;
(二)积极肯干、工作踏实、乐于奉献、群众基础好;
(三)身体健康。
第二十七条 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每届任期三年,会长可连选连任,但连任不得超出两届;改选时,会长人选原则上在上一届常务副会长中推选产生。会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最长不超过一年,并须理事会1/2以上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和有关部门审查备案。
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设会长一名、执行会长一名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若干名。
第三十条 商会日常工作机构为“丽水市台州商会秘书处”,具体负责执行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议事会议、会长常务会议的各项决议、决定,承担商会的日常工作。秘书处由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组成。设秘书长一人,副秘书长若干人(其中常务副秘书长一人)。
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:
(一)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请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
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和基层党组织待商会工作逐步完善后再行成立。
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办法
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
(一)会员缴纳;
(二)企业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业务开拓的服务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主要用于:
(一)本商会的日常办公开支;
(二)组织开展有关活动的费用;
(三)编辑出版刊物、资料费用;
(四)购置商会固定资产;
(五)兴办商会实业;
(六)发放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等有关费用开支。
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遵守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有效,接受审计机关的检查、监督。
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配置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调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和财政部门的监督,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或挪用。
第四十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二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、备案。
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,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遗留问题,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籍贯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七条 本会商终止后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九章 附 则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。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。